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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代理的对象

2013-01-08

人事代理的对象 
凡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,应实行全员人事代理;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,实行部分人员或全员人事代理。
(一) 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进人员;
(二) 外商投资企业、乡镇企业、民营科技实体、私营企业及其人员;
(三) 会计、审计、法律等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人员;
(四) 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、辞退以及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(劳动)合同的失业人员;
(五) 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;
(六) 自费出国留学、离岗求学深造的人员;
(七) 国(境)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;
(八) 应聘到外省市及进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;
(九) 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单位及人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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